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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以下称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40%。

三、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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