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我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21号)精神,为实现我市城乡居民政策与自治区的顺利衔接,我市对《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涉及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是调整政府补贴:年缴费100元至400元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年缴费500元至900元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年缴费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85元。
三是调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我市根据自治区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个人缴费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2元。
四是调整待遇领取条件: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我市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是调整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依法继承。
本次政策调整时间从2015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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