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商品自住住房、公租房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但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担保期内不能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到千元,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费用。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提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整取至百元。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四)至(十)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十一)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整取至千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同时符合提取条件时,须提供与提取人的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时间在三年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身份证;
(二)购买二手房,须提供过户后发证日期在三年之内的《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发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专用章、三年以内的付款票据、分房确认单;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三年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第十四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须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三门峡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租赁商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经当地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及《房屋租赁许可证》、
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已婚职工须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
第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身份证。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第十八条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第二十条 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第二十三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求助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该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授权委托书》中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以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提取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即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领款项外,对当事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