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人社办字【2014】73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第十次常务委员会审定同意,松原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608元/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领取失业金手续如下:
1、 解除合同证明书
2、 本人身份证
3、 就业失业登记证
4、 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5、 求职证明
6、失业金领取年限确定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doc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