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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丹住管[2015]9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丹住管[2015]9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服务大厅,各办事处: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丹东利用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为异地缴存职工提供贷款方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异地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在丹东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丹东有住房需求,且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在丹东地区;

(二)职工在工作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三)工作收入稳定,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时无未偿清的住房贷款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其它债务;

(五)所购房屋在丹东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

(六)同意用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二、提供要件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身借款人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各自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式两份。收入证明(可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登录公积金网站下载);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异地公积金缴存明细(近二年);

(四)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房产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付款发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开发公司提供);

(五)购买二手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买卖协议、评估报告、契税发票;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首先到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提出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二)窗口柜员对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窗口柜员为借款人出具《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及空白《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异地借款人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当地中心填写《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并盖章确认,为异地借款人打印近二年的缴存明细;

(五)异地借款人持缴存地确认后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异地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其它要件到丹东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或办事处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贷款流程及条件与本地缴存公积金职工贷款一致。

四、窗口柜员受理异地贷款申请后,要及时与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对异地贷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及工作、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五、本办法自2015年4月23日开始执行,待国家正式出台异地贷款相关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公积金缴存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号   工作单位及性质

 

 

账户状态   开户缴存时间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账户余额

 

 

 

该职工近两年公积金缴存情况、提取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情况

 

是否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贷款)   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是否还清   有无逾期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偿贷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日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

2、请附近两年个人缴存明细并加盖公积金中心公章。

3、此笔贷款受理未成功,此证明60日内返回出具证明中心,做未贷款依据。

 

异地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甲方在乙方公积金账户(借款人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内的住房公积金,甲方未偿清在丙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只能用于甲方偿还与丙方的贷款和与清收贷款相关的直接费用。

2、甲方委托乙方从该账户中代扣上述指定用途的款项至丙方指定账户,没有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本协议。

3、甲方共同借款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4、甲方还清丙方贷款前,除本协议第一条指定的还款用途外,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乙方擅自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致使损害丙方利益的,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承担提取金额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与丙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偿清该贷款相关直接费用时失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乙方: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丙方: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

标签:   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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