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公管〔2015〕2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1、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低于此标准的,租金按实际支出提取。
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缴存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
3、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上述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2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