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公管〔2015〕25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封存账户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立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现将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封存户性质
为解决缴存职工因单位撤销、注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等情况造成其住房公积金无缴存单位的问题,中心开立集中封存户,专门用于管理无缴存单位、处于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内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原单位完全脱离关系,由中心直接管理。转入集中封存户的缴存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缴存职工因单位撤销、注销、解散或者破产,暂未找到新的缴存单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原缴存单位应当在撤销、注销、解散或者破产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
(二)转入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1、单位核查职工个人信息,信息不符的应先进行个人信息修改;
2、单位提供单位撤销、注销、解散或者破产的上级批文、工商注销通知书、决定书、法院裁定书等证明材料之一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归集管理科申请转入集中封存户。审核通过,归集管理科出具转入证明;
3、单位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入证明到管理部审批转移业务。审批通过,管理部出具转移业务审批单;
4、单位经办人持业务审批单、《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三、转出
(一)转出条件
集中封存户下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出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1、职工持新入职单位出具的转入证明到中心归集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归集管理科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入证明到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管理部出具转移业务审批单;
3、职工持业务审批单、《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四、提取
(一)提取条件
集中封存户下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办理流程
1、职工持提取资料到中心归集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归集管理科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持提取资料、《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管理部出具提取业务审批单;
3、职工持业务审批单、《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
五、集中封存户计息、查询
(一)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后,住房公积金仍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转入集中封存户的缴存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集中封存户开户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