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15]1号)的要求,中心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购房人属非缴存职工,不能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同属购房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范》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出具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异地缴存职工另需出具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
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67号电话:4629864传真:468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