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台房金管办〔2015〕7号)


台房金管办〔2015〕7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关于修改<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建议意见》已于2015年3月31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修订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在台州市级或椒江区工作的,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或配偶当年未因租赁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0m2,非单身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120m2,分别按70m2和120 m2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租赁住房面积不足70m2和120 m2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合同约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计算;未超过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实际租金额计算。台州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平均租金为10-15元。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单身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或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住房状况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五)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批文)原件与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须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工作地的情况证明。
(七)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提取时间
(一)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在一个年限内只能提取一次。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持相关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六、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件成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行职工租赁住房委托按月提取政策。
八、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
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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