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台房金管办〔2015〕5号)


台房金管办〔2015〕5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关于修改<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建议意见》已于2015年3月31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或配偶已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二、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夫妻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结婚证)。
(四)患者所在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年度医疗费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职工,需提供居民医保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一年以内)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报销证明。
三、提取额度
(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计算公式如下:提取总额=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总额-工作单位报销金额。
(二)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情况下,可再提取符合条件的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一个医保年限内(上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提取一次。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三)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
五、重大疾病病种
(一)重性精神病。
(二)重症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七)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其他病种。
六、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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