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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加发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114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人社发〔2015〕114号   关于加发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市区改善民生实事的通知》(泰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加发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发对象   市区(市本级、高港、姜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加发办法   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基准,按10%的增涨幅度加发养老金。   三、资金来源   本次加发所需资金由财政提供,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4月20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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