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积金管委〔2015〕4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系统内资金调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资金调剂原则及用途
1、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资金调剂,按规模适度、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指市本级,以下简称“市中心”)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资金调剂,用于满足全市职工的贷款发放和提取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特点和公平原则,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稳健发展。
二、资金调剂条件及额度
1、资金借入。市中心及各分中心连续三个月存贷比超过95%的,可以申请借入资金。借入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借入方归集余额的40%,每次申请额度不超过借入方归集余额的5%。
2、资金借出。市中心及各分中心连续三个月存贷比低于90%的,按市中心的资金调剂通知书借出资金,存贷比超过90%的,不再借出资金。每次借出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借出方归集余额的10%。
3、调剂顺序
市中心原则上按各地存贷比从低到高的顺序,统一安排调出资金。
存贷比=贷款余额/归集余额,借出资金计入借出方贷款余额,借入资金计入借入方归集余额。
三、资金调剂期限和利息
1、调剂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市中心批准可续期。
经市中心同意,借入方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调剂资金。
2、调剂资金利息,按资金调剂协议签订日的住房公积金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市中心按季与资金调入调出方结算调剂资金利息。
四、资金调剂申请与审批程序
1、市中心计划财务处每季初编制本季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调剂预算,报市中心领导班子审议。
2、调入资金需求方,于每月上旬向市中心提出资金调剂申请。
3、经市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资金调剂审批决定。
4、接到市中心资金调剂审批书后,资金调出调入方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市中心签订资金调剂协议,并完成资金划拨手续。
5、市中心每年需向管委会报告上年度系统内资金调剂情况。
五、其他
1、市公积金管理部门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外,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各分中心每季度向市中心上报存款情况。
2、全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超过85%的,市中心可以采取暂停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开展置换贷款,贷款发放轮候,降低贷款最高限额等措施。
六、本规定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