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积金管委〔2015〕3号
各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从2015年5月1日起,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在省内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三、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置住房自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应予三个月内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暂停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