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 通 知
眉市房金管〔2015〕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支持职工使用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我中心进一步简化了公积金提取流程和所需资料,现就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提取须填写申请表并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流程,职工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和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直接到我中心前台办理。
二、取消租房提取须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再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取消提前还贷提取受提取时间间隔限制的规定,职工提前还贷提取公积金不再受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的限制。
四、取消眉山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提取、每年还贷款本息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清单和近三个月还款记录的规定,由我中心查询其贷款余额和还款记录。
五、将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由原规定“须提供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调整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一年内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4日
另注: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请随身携带一张职工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原件以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