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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做好市区参保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109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泰人社发〔2015〕109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地点

市区凡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应于2015年6月20日前申报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单位到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市人社局一楼东大厅)申报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到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或海陵区人社局医保中心(海陵北路与五一路交界口 时尚广场四楼)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申报。

2、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2014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5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省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2014年的养老金调整情况也要一并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泰人社发[2011]431号、泰财社发[2011]73号文件规定,同时申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2、已完成网站注册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登录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下载《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录入缴费工资,确认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申报当月将《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复核。

3、柜面申报的单位携带u盘到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或海陵区医保处拷取申报名册电子文档,同时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4、企业单位申报时须携带2014年度单位劳动工资和财务(计税工资)年报,最新工资发放表,填制好的电子文档及填写好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省行业统筹单位还须携带省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离退人员调整离退休费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需携带2015年度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备案表、最新工资发放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及填写好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6、申报名册须分别加盖单位和工会公章,且在职职工须本人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名册无职工本人签名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四)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从2015年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重新申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基数,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4、今年我局将通过社会保险实地稽核的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申报情况、社会保险证年检有无逾期现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处罚。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市区凡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应于2015年9月20日前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办理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2、参保单位年检时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应尽快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前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参保单位要主动核对参保信息,包括各项基本信息、参保人数、参保险种等事项。有险种应保未保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有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单位要认真核对欠费情况,及时补缴欠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7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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