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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洛社险〔2015〕6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洛社险〔2015〕6号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局有关科室,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申报稽核工作,进一步夯实基金征缴基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于2015年4月20日—6月2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稽核),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稽核的范围及内容   (一)申报稽核范围:   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市直机关和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二)申报内容:   1.申报当月参保单位实有职工人数;   2.参保单位上年度月均职工工资总额;   3.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金额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   4.已在洛阳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最新退休费。   (三)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险种参保;   2.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是否真实准确;   3.参保单位申报的最新退休费是否真实准确;   4.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申报的工资收入。   二、申报稽核时间安排、地点以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稽核时间:   1.集中申报稽核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2.社会保险委托管理单位及5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具体办理时间提前预约。   (二)申报稽核地点:   1.市本级参保单位于规定时间至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审计科(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计科)集中办理申报稽核手续。(地址:新区开元大道与学府街交叉口会展中心二楼7号玻璃房,联系人:冯天兵,联系电话:69933569)。   2.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参保登记地社保机构办理申报稽核手续。   3.中信重机公司、石化总厂等8家社会保险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及周边参保单位,将采用预约上门服务的方式,申报稽核地点为委托管理单位网点。   4.5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将采用预约办理的方式,参保单位可就近选择至市社保局审计科、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办理(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联系人:申俊鸽,联系电话:64682866)或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0号工商银行北侧,联系人:贺秋晓,联系电话:63336168)。   (三)申报稽核时需提交的资料:   1.《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2.《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退休职工医保基数申报表》(电子表格);   3.能反映参保单位2014年度工资支付情况及职工人数的财务、税务报表或工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   4.参保单位2014年度劳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劳资印章);   5.在洛阳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需提供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月人均退休费证明;参加洛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需提供本单位退休人员最新月份退休费自建部分发放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和养老金发放表(加盖市社保局离退休待遇核算专用章);   6.在洛的省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主管单位工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月人均退休费证明;   7.参保单位情况说明,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工资构成、单位分户管理情况(含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分解情况)、从2015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公示和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情况等;   8.其他与申报稽核有关的资料及说明。   三、申报稽核程序   1.参保单位从2015年4月20日起,携带u盘到所属社保机构或委托管理单位网点拷贝《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退休职工医保基数申报表》(电子表格)。   2.参保单位如实填报《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见文件附件)、《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表格)、《退休职工医保基数申报表》(电子表格),按规定公示并经职工本人确认申报的工资收入。   3.参保单位在2015年6月20日前,携带所需资料至所属社保机构或提前预约至委托管理单位网点办理申报稽核手续。   4.稽核人员对参保单位上报的数据和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书面稽核后,现场核定参保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并将符合要求的数据及时导入或录入信息系统。   5.稽核人员现场打印《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退休职工医保基数申报表》,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签章确认,一份交参保单位,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6.稽核人员即时收集、整理申报稽核资料。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稽核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并根据申报稽核情况,选取实地稽核重点单位。   四、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稽核工作,如实填报并严格按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对在申报稽核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故意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资料、拒绝稽核的参保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行申报;分户管理的参保单位在不同户下交叉参保人员,应理顺社保关系后再行申报;参保单位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应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否则按漏保人员处理,也不予调减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3.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缴费基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将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或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4.参保单位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和《退休职工医保基数申报表》,上报时只需修改分项工资一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上报的书面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5.参保单位异地参保人员需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和本人工资纳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参保缴费证明应包括参保险种、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   6.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及劳资报表等数据不一致时,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暂按报表最高值核定,并列为实地稽核重点单位。   7.参保单位提供报表资料不全、参保险种不全、个别职工漏险种、申报个人收入明显不实或申报数据格式有误的,稽核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并退回补正。   8.参保单位对申报核定数据有异议的,可在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数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变更依据,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9.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应依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2015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方案,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社保局稽核审计科;2015年 7月10日前,上报申报稽核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2015年4月10日   附件下载:0f58b4d3675126e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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