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规定
(一)合力贷款人员范围: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包含配偶父母,下同)和子女(含配偶)。
(二)借款人确定:住房买受人(或具有共有产权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贷款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三)共同借款人的条件:一是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三是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
(四)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确定。
(五)所购房屋套数的确定,以借款人房产套数为准。
(六)家庭收入的确定。以借款人及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合计确定。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贷款。
(八)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其它贷款材料如个人征信、对外担保等的审查认定标准相同。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对象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为淄博市并在淄博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
2、在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条件;
4、所购住房须为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并且项目开发单位足额缴存保证金的一手房。
(三)借款人在户籍地和缴存地的房屋套数合并计算(同时提供户籍地和缴存地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提供的材料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五)借款人需保证其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取消其贷款资格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将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告知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其信用记录。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调整部分自住普通住房贷款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利率。
(二)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现有自住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我市人均建筑面积的限制。
(三)对于原先按照二套房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附件:点击下载(4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