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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莱公积金 [2015]10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莱公积金 [2015]10号   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减轻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已经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   2、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3、公积金账户没有为他人提供担保;   4、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商业性住房贷款结清前,本人及配偶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提取材料   1、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   3. 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借据原件、复印件;   4、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贷款余额证明;   (四)付款方式   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后,在偿还贷款期间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且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   3、发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还贷连续两次、累计四次逾期现象的,在还贷期内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总额,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新增缴存额度。   (三)提取资料   1、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   3、偿还莱钢分中心及本市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借据原件、复印件,上年度还款流水原件或结清贷款证明,上述资料须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四)付款方式   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   三、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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