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哈公积金发〔2015〕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哈银发〔2015〕5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二、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