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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贷款)(株金管办发〔2015〕11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执行20%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套内面积限制由90平米以内调整为180平米以内。   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首次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3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株金管办发[2015]11号)操作细则   各管理部:   为落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株金管办发[2015]11号)有关内容,现将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执行20%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套内面积限制由90平米以内调整为180平米以内。   操作细则:调整部分用灰格标注  

无房家庭首次购房

(无房家庭审查标准不变)

 

最低首付比例调整

月缴额与贷款额

比例执行标准不变

购买套内90平米以内住房

20%

1:1000

购买套内90-180平米以内住房

20%

1:500

 
  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首次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30%。   操作细则: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不变。   三、异地公积金贷款计入贷款次数。   四、夫妻双方在株洲市及异地均缴存公积金(包含夫妻一方在株洲缴存,另一方在异地缴存情形;及同一个人在株洲和异地都有公积金账户情形),须以株洲缴存方作为主借款人受理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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