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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贷款政策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现就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确认是否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系统记录为准;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为普通自住住房。   二、提高还贷比率   月还款额最高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60%。对于借款人收入较低、月还款额虽然未超过规定比例,但扣除按月还款后,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人均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偿还贷款申请的除外。目前人均最低工资标准全州统一为1220元/月。   三、推进异地贷款   目前异地贷款系统操作模板正处于研发阶段,待系统测试成功后即可实施。届时,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延边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延边州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信贷处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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