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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 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驻县(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解租房人房租支付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取条件   (一) 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 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   二、 提取额度   (一)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 租住商品住房的,原则上每月不超过600元,一年不超过7200元。   三、 提取要件   (一)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 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3、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 租住商品房的   1、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提供县级以上房产档案室(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   3、住房租赁合同及出租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   4、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有关要求   (一)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科室、分中心、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尽量缩减办事流程,提取审批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为防止骗提套取行为发生,审核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认真逐一核查,要求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均应与原件核对;   (三)房租提取实行一年一提,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提取人指定账户;   (四)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提取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1年内提取、贷款资格。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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