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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稿)(昭房管委〔2013〕3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昭房管委〔2013〕3号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   (修订稿)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20日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应征入伍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三)因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办理转移提取。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   (一)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由职工本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提取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提取授权委托书(签名加盖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提取授权委托书(签名加盖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缴存人或其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先清偿贷款余额,或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提取余额不足清偿贷款,应首先补足差额部分,再办理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   (三)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80%,且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及贷款的本息合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五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缴存人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在本市或异地拥有房屋所有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或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二)缴存人(含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金总额。   (三)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正常还款12期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笔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如果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予以偿还。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   (四)缴存人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   (五)缴存人在贷款期限内,可申请一次性或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提取可按一年、二年或多年贷款偿还额度进行提取;再次获得住房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   (六)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并全额支付房屋价款,且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一次性或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房屋的总价款。按年提取的,首次申请,提交资料按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料办理;再次申请,只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提取证明。   (七)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屋首付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申请办理,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首付款提取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贷款,符合偿还贷款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提取还贷。   (八)缴存人购买商住综合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购买总价格减去商业用房价款,再按自住住房规定提取。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的,即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该两种情形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二)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写字楼等;   (三)房屋纠纷、产权不确定的;   (四)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缴存人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交以下资料: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二)缴存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交以下资料: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提取时限以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三)缴存人翻建、自建住房,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使用证》、《准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翻建、自建住房的实际发生额。提取时限以项目批准建设或购买建材发票日期为准。   (四)缴存人房屋大修申请提取的,提交的资料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市)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发生额。提取时限以项目批准建设或购买建材发票日期为准。   (五)缴存人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行为的,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应提交的资料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或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证明材料、付款收据(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以借贷系统录入信息为依据);再次申请提取的,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提取证明。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方可办理提取。   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应提交的资料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或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证明材料、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再次申请提取的,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银行还贷凭证。   (六)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的,提取时应提交的资料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和交款凭证。提取时限以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时间为准。   (七)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八)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解聘合同或辞职批准通知书。   (九)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除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外,还要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十)缴存人应征入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十一)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需提供资料: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户口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结婚证、租赁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许可证、房屋管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十二)离、退休提取:提供离休或退休证明、单位提取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   (十四)缴存人家庭的配偶、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的,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生活十分困难的,提取本人该年度全市最低生活标准总额40%,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所属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十五)缴存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十六)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应减去缴存人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的差额部分;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十七)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提取证明。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提供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   3、继承人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八)职工因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关系迁出本市的,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转移确有困难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提供调动文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予以办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用规定或者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可持执行证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法院证明、执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对当事人的判决或裁定法律文件、执行扣划公积金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手续。被执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执行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交的资料除单位提取证明、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收取原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验明原件,收取复印件。如果是专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并交由公积金中心保存。   第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除追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自追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受理或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遇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将作相应修改,另行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管委〔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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