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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印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现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日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兰住管【2006】1号)、《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补缴、封存、转移、托管户、自由职业者户管理等,由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直接办理。   第二章 缴存登记   第五条 单位开户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条件的,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申请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单位可提供设立批准文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上月职工工资表各一份。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不能出具原件的,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视同原件。   (三)办理时限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申请资料提供完整无误的,各分支机构应在当日为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户。   (四)资料整理   单位账户设立后,打印一式二份的单位账户设立凭证,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汇缴审核人员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将其中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资料   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并提供电子版。   (三)办理时限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同时,应为本单位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申请资料提供完整无误的,各分支机构应及时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资料整理   单位填制的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由汇缴审核人员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将其中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七条 月缴存额核定   (一)核定内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实行一年一审。缴存单位的职工工资或者缴存比例有变化的,应填制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于每年12月末报所属业务大厅核定,自次年1月起按新标准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全年应保持不变。   (二)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我市各县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3、缴存比例   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规定,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个人9%、单位12%,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5-12%的范围内确定,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三)申请资料   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清册》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并提供电子版。   (四)办理时限   单位资料提供完整无误的,应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   (五)资料整理   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由汇缴审核人员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将其中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八条 按月缴存   (一)申请资料   1、当月缴存人数、汇缴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出具与上月缴存金额一致的支票。   2、当月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提供电子版,并出具与变更后汇缴金额一致的支票。   3、当月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先办理月缴存额核定手续,并出具与调整后汇缴金额一致的支票。   (二)缴存录入   1、缴存人数和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进行数据处理,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缴存人数或金额有变化的,汇缴审核人员先根据单位提供的表册进行变更,再将住房公积金录入职工个人账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   2、单位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和支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   (三)办理时限   1、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核定月缴存额后,于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单位办理按月缴存时,如票据无误的,当日办结。   (四)资料整理。   单位提供的表册由汇缴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后,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与《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九条 补缴   (一)欠缴情形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可申请补缴以前年度未缴存或未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3、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欠缴单位进行统计,采取电话、上门及发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缴。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按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上报中心稽查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二)申请资料   补缴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填写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并提供电子版。   (三)办理时限   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的,应在当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补缴的答复,并及时将补缴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四)资料整理   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由汇缴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后,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十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范围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办理。   (二)申请资料   1、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后有效,如果没有工会,则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字);   2、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3、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时限   1、单位申请资料齐全的,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及时报管委会审批。   2、单位提出缓缴申请的,每次批准的缓缴期为1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接续缴存并补缴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四)资料整理   单位申报资料及审批文件由各分支机构整理后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   (一)变更内容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一次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的职工人数较多的,可在单位介绍信后附变更清册一份。   (三)办理时限   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当日予以变更。   (四)资料整理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变更相关资料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1、已经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中心委托的发卡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金融业务。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故遗失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中心委托的发卡银行申请补卡,具体程序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自由职业者管理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   (一)申请资料   1、身份证、兰州地区城镇户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兰州地区正常缴存两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近一年内的养老保险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三)缴存标准   1、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2、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为10%-21%,由缴存者选择申请,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缴存方式   签订《自由职业者委托收款协议》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者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联名卡,再由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时限   自由职业者提供的资料完整无误的,应在当日为其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户。   (四)资料整理   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开户登记申请资料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四章 封存和启封   第十四条 封存   (一)封存范围   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暂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保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暂停为该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三)办理时限   单位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四)资料整理   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由汇缴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后,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十五条 启封   (一)启封范围   职工与单位接续劳动关系,在单位工作,或者自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   (三)办理时限   单位提交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四)资料整理   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由汇缴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汇缴审核专用章后,一份返单位,一份由前台汇缴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五章 托管户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   (一)托管户是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其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管理的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由破产清算组织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各一式二份。   (三)办理时限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完整无误的,应在当日为单位或个人开立住房公积金托管户。   (四)资料整理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托管申请资料由托管受理人员整理后统一存档。   第六章 转移   第十七条 内部转移   (一)转移条件   职工因工作调动且转入转出单位均在我中心所属分支机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手续。   (二)申请资料   转出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转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转出单位公积金编号、转出个人公积金编号;转入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转入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转入单位公积金编号。如本次转移人数较多的,可在介绍信后附转移清册,分别载明以上内容。   (三)办理时限   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应于当日办理转移手续。   (四)资料整理   转移资料由转移审批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十八条 外部转移   (一)转移条件   职工因工作调动且转入单位不在本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办理外部转移手续。   (二)申请资料   1、转出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转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转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2、转入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转入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转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如转移人数较多的,可在介绍信后附转移清册,分别载明以上内容。   3、转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该职工的缴存证明,具体载明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缴存银行的银行账号。   4、转移职工提供本人工作调动或者重新就业的证明资料,如果没有证明资料的,必须在转出和转入单位介绍信中详细注明离职和入职时间、原由。   5、外部转移中单位批量转移或者整体销户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申请转移住房公积金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职工调动或者单位合并、撤销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时限   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应于当日办理转移手续。   (四)资料整理   外部转移审批凭证和转移资料由转移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七章 单位销户   第十九条 单位销户   (一)销户情形: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者解散,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销户提取或者转移到其他单位缴存,单位账户内缴存职工账户余额均为零并且没有偿还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申请资料   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并填写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户个人账户销户清册》。   (三)办理时限   单位销户资料提供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四)资料整理   单位提供的销户资料及《住房公积金户个人账户销户清册》由销户审核人员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八章 记账结息   第二十条 记账   (一)记账:中心应当为缴存职工建立职工明细账,单位资助部分和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二)对账:中心分支机构业务大厅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打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详细载明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各单位于7月初到业务大厅领取对账清册,并向职工公布,单位和缴存职工对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   (三)打印职工明细账:缴存职工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查询并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归集业务前台查验身份证后现场为职工办理,此项业务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四)出具缴存证明:职工因工作从异地调入,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需转移原工作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或者在异地购房需要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出具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证明的,由中心各分支机构归集业务前台查验身份证后现场为职工出具缴存证明或账户证明(格式见附件1、附件2),此项业务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私有财产,有一定保密性,原则上不能让别人代办查询和出具缴存证明,如果职工因故不能前来,确需别人代办的,须同时出具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也可以给予办理。   (五)调账   1、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对账户余额有异议的,可向业务大厅申请复核,业务大厅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2、因工作人员失误的,由工作人员写出调账说明报中心领导审批后调整。因缴存单位原因职工个人账户确需调整的,单位提出书面调账申请,列明调整原因、调整方向,加盖单位公章,业务大厅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结息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中心于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   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额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结息后其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免征利息税。   第九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办理要件向中心业务大厅提出申请。   2、审核办理:中心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按业务类别进入复核、审批流程,并进行后台处理,生成业务办结凭证,单位经办人或者职工个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3、入账:单位经办人或者职工个人持汇缴通知书和支票到受委托银行进账,待支票到账后与业务清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章 查询   第二十三条 查询方式   1、职工到单位查询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   2、链接中心网站http://www.lzgjj.com/查询。   3、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查询。   4、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atm机查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现有我中心缴存职工(身份证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   住房公积金个人编号:   缴存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   缴存余额: 元   贷款状态:无贷款( );有贷款未还清( );有贷款已还清( )。   缴存状态:正常( );封存( );销户( )。   备注:此证明仅限用于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他中心贷款时使用。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我市 的职工(身份证号:)已经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为: , 个人编号为: ,请贵中心将该职工在你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备注:此证明仅限用于向我中心转移住房公积金使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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