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15〕13号)


湖公积金发〔2015〕13号
各缴存单位、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
㈠调整时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㈡调整内容
1、缴存比例。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去年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12%标准执行;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8%至12%范围内标准执行;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单位和个人各20%标准执行,同一单位需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单位18%标准执行(各县区仍按当地标准执行)。
2、缴存基数。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2014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湖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月工资基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执行,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最高缴存限额控制在每月508元,已经超过508元的单位,不再增加,允许保留原缴存额。
㈢调整程序
本次调整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请各缴存单位登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hzgjj.com)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见年度调整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表册加盖公章,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专柜。
㈣其他事项
1.今年已全员调整过的单位本次将不作调整,但需参加年度验审。
2.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按规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到位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有改进和完善措施的决议报当地公积金中心窗口备案。
4.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在各8%—12%范围内,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凡需调高缴存比例的,需在全员建立、全员调整、足额缴存的基础上,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㈠验审时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
㈡验审内容和重点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企业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市直、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的缴存单位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南浔区的缴存单位到南浔区管理部窗口办理,三县的缴存单位分别到当地公积金分中心窗口办理。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附件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doc
附件2:操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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