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2015年2月16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
	  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执行统一规范的公积金缴存政策。
	  二、缴存基数
	  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公积金缴存基数按13个月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按不超过15个月工资总额进行缴存。15个月工资包含:12个月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资、两个月奖励工资。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年工资总额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但其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三、缴存比例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0%(单位部分10%、个人部分10%)。
	  四、经费来源
	  市直行政类单位、公益一类中参公管理单位和义务教育学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公益一类中除参公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之外的单位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该单位部门预算安排。
	  五、执行时间
	  此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需按此文件精神,于2015年年检期间办理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变更工作。
	  六、工作纪律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此通知规定严格执行,一律不准扩大缴存基数、一律不准擅自提高缴存基数。对违反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平衡的问题,体现社会公平。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荆州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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