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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徐州市市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市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信息,防止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现象的发生,根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10号),省社保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苏社险管〔2012〕6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市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对象及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前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社区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15年内新增加的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此次资格认证范围。   2、2015年2月28日前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3、2014年12月31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2015年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不列入认证范围。   二、资格认证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资格认证方式(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方式:1、原单位已移交档案,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方式   ⑴在市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手册》到关系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读卡认证。社区协理员见到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后,认真核对其基本信息,如有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请在认证界面及时修改。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后,社区协理员在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手册》上签章。   ⑵在异地居住〔含五县(市)及原铜山县乡镇〕的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由各区退管中心邮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表一)(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   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及《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对方社保机构先在部异地退管系统中进行网上认证,《协助认证表》则不用寄回区退管中心;如对方社保机构无法进行网上认证,《协助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由认证对象于2015年6月20日前寄回区退管中心,区退管中心通过社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确认。   2、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方式   (1)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企业填写《徐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表二)或《徐州市企业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表》(表三)(以下简称《认证表》),由企业签署意见后交给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持《认证表》和社会保障卡到其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社区协理员对其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有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请在认证界面及时修改。并在《认证表》上注明健康状况,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劳动保障站公章,交本人一份返还原单位。   (2)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由单位以信函形式向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发送《协助认证表》(表一),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资格认证。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印有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对方社保机构先在部异地退管系统中进行网上认证,《协助认证表》则不用寄回原单位;如对方社保机构无法进行网上认证,《协助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由认证对象于2015年6月20日前寄回原单位,各单位在收回《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汇总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居住在国外的,提供由被验证人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定居台湾的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由原单位将各项证明随《协助认证表》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3、特殊情况处理   对因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如本人无法前往社区劳动保障站认证,由社区协理员采取预约上门方式办理认证手续,并在认证界面“备注”栏中加上标注。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方式: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展资格认证。市社保中心提供2015年2月底前待遇享受人员花名册,各参保单位依据花名册对待遇享受人员待遇资格予以认证,并如实填写《2015年度徐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汇总情况》(表四)、《2015年度徐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丧失待遇资格人员花名册》(表五)、《2015年度徐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期间内暂未认证人员花名册》(表六)、《2015年度徐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人员花名册(工作底稿)》(表七)等资料。上述资料于2015年6月15日前上报至市社保中心。   (三)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认证方式:   1、居住在市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认证表》(表八)(以下简称《认证表》),本人签名(或按指纹)后交至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劳动保障站公章后,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确认。   2、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   社区(村)劳动保障站以信函形式发送《异地居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告知书》(表九)(以下简称《告知书》)。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办理认证,并将《告知书》寄回发放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经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仍具有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返回《告知书》的人员,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3、特殊情况处理   因本人住院、外出不能前来办理认证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手续,代理人要提供领取人员身份证。对由他人代认证的人员,社区(村)城乡居保经办人员应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如复查时仍未见到本人,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四、资格认证要求   (一)凡属认证对象及范围的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2015年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各认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认证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认证走过场,对不负责或故意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认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街道、社区经办机构除做好市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外,还应协助各地社保机构做好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外地人员的资格认证相关工作。   (四)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认证时,不得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县(市) 2015年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同时开展,并将资格认证办法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附件:表一~表三   附件:表四~表七   附件:表八   附件: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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