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对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且其名下无住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通知》关于第二套房贷的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杜绝第三套房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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