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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异地贷款对象   第一条 异地贷款对象是指:持有我市户籍的职工在市外其他城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一)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以及异地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供符合条件的在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为贷款担保人。   (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及首付比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中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申请异地贷款的家庭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   第四条 首付款比例   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   第五条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单双职工认定标准   第六条 单身或夫妻双方中只有一人户籍在自贡市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单方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均为自贡市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双方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   第五章 异地贷款的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均参照我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材料   第九条 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缴存证明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证明。(证明格式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二)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   (三)其他材料参照我市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提供。   第七章 贷款流程、抵押   第十条 异地贷款流程、审批、贷后管理同本地贷款管理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必须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或改变贷款用途,一经发现,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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