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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文件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20日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二、提高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最高贷款比例调整为购房款的70%。   三、降低部分提前还贷标准。部分提前还贷最低偿还本金额度调整为2万元。   四、放宽职工租房提取条件。无自有房职工家庭租住家庭自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每户每年可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住房公积金存款支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年度内职工家庭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将租房提取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账户。   五、放宽职工购房提取条件。对购买本市辖区范围内自住房不需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在签署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好房屋所有权证时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存款冲抵购房款,两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额。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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