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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外购药品管理的通知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包括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配药责任,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医疗需求,经中心研究决定并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外购药品管理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服务时,要保证本单位医生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要保证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确保参保人员正常治疗不受影响。   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如有需要外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负责购买或按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报销经本单位批准的参保人员外购药品费用。   三、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并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中心将在月度拨付费用时核减参保人员待遇的5倍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外购药品处方日期在2015年3月31日以后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报销申请中心将不再接收。   五、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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