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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庆公积金发〔2015〕2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庆公积金发〔2015〕2号   关于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大庆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出商品住房租赁基准价格和租住面积标准之积,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超出的部分不予提取。   市区内商品住房租赁基准价格以市房产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租赁基准价格为准;四县房产部门未公布商品住房租赁基准价格的,参照就近县房产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租赁基准价格的上限执行。   缴存人租住面积按家庭人口数(不包括已有房产的家庭成员)和大庆市房产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单身缴存人租住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确定;三口以上家庭的租住面积按不超过144平方米确定。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租赁住房的事实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仅可办理一次,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要件   缴存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方出具并盖章的《租金划转证明》(需注明出租方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和开户账号),此款项汇入出租方账户;   3、结婚证和户口簿;   4、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人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提供近一个月内市(或所在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2、结婚证和户口簿;   3、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   5、所租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出租房产方身份证复印件;   7、提取人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四、不予提取的情况   1、房产部门已出具缴存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但经管理中心核查,缴存人或同户家庭成员已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并已达到交房条件,购房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验收的。   2、四县房产部门已出具缴存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但经管理中心核查,缴存人或同户家庭成员在建设部门登记有房产的。   五、法律责任   1、对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婚姻信息、无租赁事实等骗提套取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向违规缴存人(包括出租方夫妻和承租方夫妻)及其工作单位通报,依法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相关缴存人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除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2、缴存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后,发生转租或提前解租情况的,应将已提取未用于支付房租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市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对协助缴存人通过造假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庆公积金发〔2014〕3号)中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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