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更好规范和统一全市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全市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绍兴市区,含柯桥区、上虞区、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绍兴市区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额度与市区统一,暂定为1000元/户·月。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的材料为: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二)租住商品住房。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三)租住企业集体宿舍。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提取手续,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收取租金的票据或相关凭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三、上述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8日
附件:绍住金〔201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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