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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民发〔2015〕20号)


咸民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幅度:
(一)城市低保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即秦都、渭城两区保障标准由360元/人月提高到395元/人月,其他县市保障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7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230元/人年,由2020元/人年提高到225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提标的相关工作,将新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尽快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二)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下达预算保障数。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15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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