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自贡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自贡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贡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至提取月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四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提取,但不超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房租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租房提取的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其中,未婚职工的租房提取面积最大不超过45平方米;已婚职工租房提取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为:未婚职工每月450元,已婚职工每月9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
第六条职工或其配偶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七条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可在房屋租赁期间每6个月提取一次;首次申请提取租金后,再次提取申请应当间隔6个月以上。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
第八条除每年6月因为缴存职工结算利息暂停办理提取业务外,其余月份均可办理。
第五章 提取资料
第九条 租房提取均须填写《自贡市职工非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可在自贡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www.zgs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
(一)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管理部门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 租住商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提供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房屋产权的查询证明原件(30日内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屋租金缴纳证明以及出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无自有产权住房声明》(可在自贡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www.zgs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
第六章 办理方式
第十条职工提供相关资料交由所在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统一办理。
第七章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部门要建立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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