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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核定和基本信息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核定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的年审工作纳入年度的日常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随即办理。   二、审核范围   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的所有单位。   三、审核内容   (一)基本信息   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机构类型、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管员姓名和电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各单位一旦发生基本信息的变化应当在30天以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室或各县(市)管理部核对变更。   (二)缴存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单位的劳务派遣制员工或合同制员工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额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应发工资的5%,不高于12%,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   (五)月缴存额   2015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方最高不得超过1577元,双方合计不得超过3154元;单方最低不得少于120元,双方合计不得低于240元。中央、省属驻株单位可以参照上级机构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执行。   四、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室(县域单位到所在地管理部)拷贝信息和领取《株洲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从市住房公积金网www.zzsgjj.com下载),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写。   (二)在指定时间内携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上述填报表格各一式两份,以及2014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一份,报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室(县域单位报所在地管理部)审核。   (三)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调整或不准予调整的决定,并通知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准予调整的,单位自2015年元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汇缴。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   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变更审核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及连续欠缴3个月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停办相关业务。   各办理网点联系电话:   归 集 业务室 28685564,28685565   株洲县管理部 27614908   醴陵市管理部 23264981   攸 县管理部 24256246   茶陵县管理部 25221922   炎陵县管理部 26223664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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