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明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顺畅接续,切实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入社发[2010] 27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 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各类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得重复参保。对已重复参保缴费的人员,只能自愿选择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己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因流动就业而参加职工医保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二、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金期间,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因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方式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所补缴的费用,不划入个人帐户,补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待遇享受,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月补差数额=补差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当年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月筹资标准
五、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进行转移接续:
1、流动就业人员在三个月(含三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
系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流动就业人员中断医保关系三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只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待遇按转入地新参保人员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等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
4、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5、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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