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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结合宜宾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租房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宜宾市房租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未因住房消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在宜宾市(以区县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无自有住房的。   (二)截止申请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   第二条租房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须持提取证明材料,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部提出申请。   单位提供住房供职工租住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统一办理。   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次年提取申请时间须满12个月。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其中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   第三条租房提取金额   (一)租住公共租赁房的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实际租金计算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度不超过12个月实际租金之和,同时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两者取低值。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同时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两者取低值。   第四条租房提取所需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本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住房的证明,证明30日内有效。   (1)无房产证明以各区县为单位,提取职工缴存地或工作地不一致,由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   (2)缴存地或工作地在翠屏区的,需同时提供宜宾市房管局、临港房管局和翠屏区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临港及翠屏区无房证明可委托住房公积金查询),委托公积金中心查询无房证明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住房消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住房已出售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本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第五条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六条其他   已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需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罚则   (一)市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租赁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和核实。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调查核实。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缴存单位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   (三)以租房名义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纳入征信系统,2年内不受理以任何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名词解释   住房消费:指办理过宜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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