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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宜府函[2014]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原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房贷次数认定标准   (一)审查依据为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反映出的住房贷款记录。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下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以前,10年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次(含)以内的,且均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以前,10年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3次(含)以上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缴存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报告中有1套未还清住房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金额50%,贷款利率上浮10%;有2套及以上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需按以上标准填写《借款人家庭实有住房套数审核表》。   三、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在宜宾以外的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籍在宜宾市的,在宜宾市范围内新购普通住房(不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无未完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缴存地、户籍地及其他区域),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房贷次数;   (三)贷款额度标准: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中,有一个缴存职工户籍在宜宾市的,按单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宜宾市的,按双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   (四)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信息齐全的缴存证明;   2、社保证明;   3、实际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异地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担保:   1、以所购住房抵押;   2、补充担保:增加提供本人及第三方房产作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3、以本人及第三方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与所购房同一房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房产作抵押;   4、以第三方作担保的,要求担保人身体健康、在宜宾市范围内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5、双缴存职工家庭中,有一方职工在宜宾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需要提供补充担保。   (六)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定,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购房总价、个人收入状况、社保缴存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以就低原则进行审核决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现行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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