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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47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甬人社发〔2015〕47号   ?ZJBC13—2015—001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2档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3档从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70180元,2档53180元,3档3618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47-11附件 .doc

 

标签:   养老人社养老保障缴费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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