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社发〔2015〕48号
?ZJBC13—2015—0012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0元。
2.对按《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规定从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30元。
3.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30元为增发部分)。
4.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对部分县(市)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补助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其他市(区)按国家政策予以补助。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