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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9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甬人社发〔2015〕29号   zjbc13—2015—0005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一)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2016年1月1日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在持有效证件期间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仍给予政府补助。市辖各区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二)社保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结息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确定,当年度计入的个人账户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关于待遇领取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条件按《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到15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规定执行。   (二)2014年底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选择不补缴的,其待遇领取条件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符合多头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按“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丧葬补助费待遇标准。   (四)复员退伍军人待遇仍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   四、关于被判刑人员的处理   (一)参保缴费人员在服刑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刑满释放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超过60周岁且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当地当年的养老金标准享受待遇,服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二)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恢复发放养老金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发放时当地当年的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五、关于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执行。   其中在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核准其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终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并视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   (三)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待遇领取条件的,如同时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相应待遇。   (四)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办法仍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从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及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出发,自行明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时间。   (二)《实施意见》中所指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市革〔1979〕100号、市劳〔1986〕20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待遇,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待遇,以及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生活费待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5日     抄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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