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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调整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的通知(兰人社发〔2015〕67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兰人社发〔2015〕67号   各县区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信息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全面推进,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现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对相关政策标准做以统一,具体如下: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   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的级别等级分别设置:   1.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   2.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   3.二级医院为400元   4.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统一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统筹基金 “分段自付计算”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中西医同病同价的规定,取消对各级中医院无分段计算比例的优惠政策,实行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自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规定,严禁用医保个人帐户支付与药品无关的货款;在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范围可增加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疫苗),同时可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个人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门诊病种。   职工医保长期门诊病种24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精神分裂症、重症帕金森氏病、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五、统一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统筹费用支付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除急救、抢救外),需办理相关转外就医申报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其发生的住院统筹费用由市医保局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人社局核定正式印发后,区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予以支付。   六、统一调整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   凡享受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七、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结算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刷卡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对拟新开展住院结算的各类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向市人社局重新申报住院结算业务,待审定同意后,医保经办机构方可开为其展住院结算业务。   八、前款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及分段计算比例按参保人员入院时间规定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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