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关于公布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肇人社函〔2015〕56号)


肇人社函〔2015〕56号
关于公布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相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0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研究,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附件:肇庆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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