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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实施细则》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实施细则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随政办发〔2015〕1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具体意见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对象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条  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3、心肌梗死;4、肝硬化;5、系统性红斑狼疮;6、再生障碍性贫血;7、风湿性心瓣膜病;8、严重复合性外伤;9、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10、心脏手术(包括介入术);11、良性脑肿瘤;12、严重Ⅲ度烧伤;13、精神分裂症;14、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大病保险病种。   第三条  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新农合支付或单位报销部分)。保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100元。   第四条  提取时限及方式   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办理提取所需资料   (一)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二)经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加盖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专用章);   (三)住院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个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直系亲属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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