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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细则》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细则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随政办发〔2015〕1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具体意见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   (一)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三)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租房居住的职工如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且不包含在每月租金中的,可按本细则规定提取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条  提取方式与额度   申请人每年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及配偶每年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年,且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余额的70%。   第三条  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一)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新建商品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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