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实施细则》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受益面,支持缴存职工基本房屋装修,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随政办发〔2015〕1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具体意见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
(二)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及装修贷款。
(三)职工购房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房屋装修贷款和提取。
(四)申请装修贷款的,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限要求。
第二条 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资金不足的还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职工提取、贷款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提取、贷款总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申请装修贷款以房屋抵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70%;以住房公积金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担保总额的80%。
第三条 装修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所需材料
(一)缴存职工自有产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正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自行装修,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所需主要建材发票(大额)。
(三)办理装修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四)办理装修贷款的,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以房屋抵押的,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以及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住房公积金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装修提取、贷款应在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之前申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二人勘查小组到实地拍照、核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为了确保住房装饰装修的真实性,需严格执行先申报、再审核、后使用的程序。未经审核,不能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第六条 勘查小组对入户核查情况签字负责,确保住房装饰装修的真实性。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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