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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关于规范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通知(宣公积金〔2015〕6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宣公积金〔2015〕6号   关于规范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得到各单位高度重视,绝大多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但在工作中也发现少数单位单位存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规范问题。为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验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验审时间   年度验审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为单位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部分单位存在诸如信息漏填、所提供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非第二代身份证号和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等问题。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方便职工网上查询公积金余额,请各单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拷贝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认真核对,信息如有缺失、需要更正,以及合并账户等情况请及时反馈至中心。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   部分单位未能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半年交、季度交的现象,欠缴月份较多,金额较大,严重影响了职工办理提取、贷款和委托按月划转还贷业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   (四)少缴住房公积金。   1、缴存比例未达标。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缴存比例未达标的,应逐年提高到规定比例。根据宣城地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地直单位执行<宣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地房改组[2000]7号)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未能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单位应再增加5%缴存比例,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年度验审时单独填表、审核)。   2、缴存基数不完整。单位应将工资总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除职工正常工资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第十三个月工资、各项奖金(如招商引资奖、达标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考核奖)、各种津补贴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房贴等等。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社保基金缴纳基数。   (五)漏缴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部分单位,新参加工作职工、聘用人员存在漏缴现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新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可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有些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只含单位部分,不含个人部分。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   三、整改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领导,预算足额安排财供人员住房公积金配比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扩大民营企业制度覆盖面,使更多职工享受制度优惠。   (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进行自查和整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携相关资料办理开户登记手续。欠缴单位及时将欠缴金额补齐。少缴单位及时办理调整审批手续。漏交单位及时清理漏交人员、金额并办理补交手续。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个人明细表》、《缴存基数构成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工资表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前往中心办理年度验审手续。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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