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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关于下发《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各科室:   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3、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分中心。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归集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补缴、变更、封存、启封、注销、转移、合户、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缓缴、基数调整、信息核对、催缴、处罚等。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五)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等资料,到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   (一)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开户填写表格   1.《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表》一式两份;   3. 填写预留印鉴卡(盖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主管印章或单位公章)。   (三)相关规定   1.每个单位只能在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建立一个单位账户;   2.开户工作完成后,公积金初审员需告知单位专管员,按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规定及时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缴存公积金;   3.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开户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和转移手续。   (一)个人开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城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录用证明类文件:   ⑴企业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⑵调令、任免令、复转军人分配介绍信、调动介绍信、人员编制审核单、新毕业大学生安置就业介绍信等复印件;   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类文件:企业职工第一个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持财政、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表(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单位,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纳税定额公开卡。   5.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开户填写表格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三)相关规定   1.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和异地转移职工缴存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准;   3.职工内部转移、同城转移的缴存基数以原单位核定的本年缴存基数为准;   4.新开户单位,在个人开户业务完成后,公积金初审员需告知单位专管员,按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规定办理缴存业务;   5.手续齐全情况下,个人开户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账户设立后,职工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或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需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存、补缴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缴存基数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职工上一年度应发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本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最低基数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单位的职工执行统一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薪资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25日前一并将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汇缴到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属财政统发工资的,由财政代扣,统一划拨;属单位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将代扣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按月一并划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每月按时将月缴存金额足额存入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指定账户内。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利率,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结息金额于结息日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提高或降低,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新录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准,且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或低于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核定的当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职工因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同城转移的,以在原单位当年审核的基数为准。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1.单位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遗漏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因缴存错误、异地转入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2.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录用证明类文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调令、任免令、复转军人分配介绍信、调动介绍信、人员编制审核单、新毕业大学生安置就业介绍信等原件(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单位,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⑵单位不能提供录用证明类文件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⑶单位介绍信;   3.《住房公积金补缴人员明细表》一式两份;   4.已销户职工不能再做公积金补缴业务;   5.手续齐全情况下,补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变更、封存、启封、注销、转移、合户   第十九条  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单位信息,不得与单位其它信息重复;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单位公积金账号不能变更;   5.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个人信息变更   1.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包括:参加工作时间、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占用身份证号、初缴月份等。   2. 在公积金系统中修改单位或个人信息,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签字,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批准后方可修改。   3.如果因非缴存单位原因,出现需要修改的情况,则需由该笔业务操作员做出书面说明(加盖科室印章),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字后方可变更;   4.参加工作时间变更、启用月份修改需提供录用证明类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个人公积金账号不能变更;   6.个人基本信息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得随意更改;   7.职工账户封存不能更改个人基本信息;   8.手续齐全情况下,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封存   1.职工因调离需中断缴存待转移或因离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死亡等原因需停止缴存(手续待办期间)待支取的,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2.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交:调令、退休审批表、任免文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证明材料(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单位,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3.《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因调转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需要办理封存业务的单位,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在办理封存业务的同时办理转移和停缴业务;   5.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且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6.改制、破产、关停单位办理封存业务需出具市清算领导小组批复等相关材料;   7.手续齐全情况下,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启封   1.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单位介绍信;职工重新起薪当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公章);   2.《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手续齐全情况下,个人账户启封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2.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和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注销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   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通知书;   ⑷企业破产、兼并证明或法院民事裁定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4.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应将单位账户内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办理转移或销户(含封存人员),且单位账户(含单位预缴户)余额必须为零,方可办理注销单位账户;   5.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账户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   1.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地址或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⑵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的相关文件或便函;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份。   4.单位转移个人公积金已缴户和预缴户必须同时办理转移;   5.单位转移时不允许有正在处理未完成的业务;   6.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账户转移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1.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⑴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⑵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⑶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3.同城转移或异地转移职工用账户余额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需先办理解除本人担保登记关系,或待借款人还清贷款而自动解除本人担保登记关系后,方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4.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资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或原单位封存手续。   5.办理外地职工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需要出具接收函,由调入单位出具介绍信或调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方可出具接收函。   6.手续齐全情况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职工在本市或同一缴存网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办理公积金账户合户手续,职工原单位应出具账户合并证明、转移通知书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原封存账户余额转移到现正常缴存账户。   第五章  提高、降低缴存基数、比例或缓缴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审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指有条件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规定的基本比例以内适当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政策措施。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指有困难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一段时间内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政策措施。   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有困难的单位(企业)经批准在一段时间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二)企业合法经营、效益突出、有能力提高缴存基数、比例的或单位有合理资金来源的。   第三十条 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一)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虽然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困难单位(企业)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属于关、停、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企业)的。   第三十二条 单位(企业)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实行一年一审;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提出缓缴或者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请。需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和基数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或者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 单位(企业)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定;   (三)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五)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   (六)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单位(企业)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报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无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其他规定   1.可办理单位缓缴的情况: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2.单位、职工缓缴起止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缓缴手续。满一年后未办理继续缓缴的,缓缴自动解除,解除后不缴交公积金的单位状态为欠缴;   3.办理缓缴的单位最长欠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   4.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应当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比例范围之内。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恢复缴存以后,应当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应补缴的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第三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一)基数调整   1.正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内不得重复多次办理调整基数业务,若中途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等原因变动工资的,当年一律不予调整。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2.年度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3.填报计算月缴存额时,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分别计算(月应缴存额=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4.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两份;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表(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5.基数和比例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中途需要调整单位或个人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必须由单位出具申请报告或便函,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调整。   6.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需填写的表格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   2.《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   第七章  信息核对   第三十八条  为督促缴存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单位及职工账户的异常情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和公积金工作实际,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账对象: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及职工个人。   第四十条  对账需要领取和核对的相关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核查表》。   第四十一条  对账程序   (一)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并负责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   (二)职工收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后,应当仔细审阅,认真核对;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在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一个月内及时向中心反馈核对情况,超过期限未反馈的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信息查询   (一)缴存职工查询   在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积金信息查询:   1.进入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jyggjj.com/)或酒钢(集团)公司公积金分中心(http://www.jggjj.com/),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及密码进行查询;   2.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办卡银行、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一体机上刷卡查询;   3.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4.拨打12329公积金信息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二)公积金信息查询   办理享受低保或经济适用住房人员公积金查询业务的,原则上由所辖社区或区政府统一出具介绍信,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询;个人申请审核的,须有社区或单位出具介绍信,审核人要严格把关,详细核对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查询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审核资料留存归档。   第四十三条  信息修改   (一)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关缴存数据有异议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与单位住房公积金台账进行核对,认真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核查表》,由单位领导签名盖章后到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核对。修改个人信息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复审后,方可进行系统修改;   (二)单位对缴存金额的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核对账目,发现异常情况或对数据有异议的,与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核对,属于单位漏缴少缴的,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补缴;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表》上的单位和个人账号等基本信息,为职工今后查询、使用住房公积金所常用,应当妥善保管;   (四)属于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记账、结息发生的差错,单位应当带好差错记录及相关会计凭证,与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联系核对。   (五)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单上的账号等重要信息要注意保密,以防他人利用。   第八章  催缴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要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检查、督促缴存单位足额逐月缴存,做到应缴尽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催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准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   3.单位缴存比例不一致的;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最低缴存比例的;   5.不按照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7.不按照单位应缴金额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催缴:   1.电话催缴,告知其欠缴住房公积金,限其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   2.若超出规定时限仍未改正的,单位执法人员应进行检查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   3.数次下达《催缴通知书》仍不补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单位无法联系或拒缴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名单及欠缴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2)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会议研究后,通过网站、报纸和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要求其在30日内与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取得联系,并在取得联系后15个工作日内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3)缴存单位因破产等原因确实存在困难的,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根据企业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申请,将缴存单位列入封存账户。   第四十七条 归集管理科室要建立催缴登记簿,由专管员负责对催缴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提高贷款的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结合贷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原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及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承办,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或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或6个月以上;   (三)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五)购买首套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住房价款的30%,其中购买90㎡以下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住房价款的20%;购买二套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住房价款的50%;   (六)信用良好。征信系统记录非恶意拖欠累计逾期不超过 6期,或近两年内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   (七)中心或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二)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所购住房房款已交清的;   (四)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60日的;   (五)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第三章 贷款所需要件资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期房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的文件原件,异地购房的需提供网签合同的原件,并协助查询;   3.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   7.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8.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企业职工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   9.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   (二)购买现房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的文件原件,异地购房的需提供网签合同的原件,并协助查询;   3.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   6.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7.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企业职工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   8.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60日内为准);   3.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买卖契约原件;   5.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   6.房产部门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7.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企业职工需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   8.卖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名下建行储蓄卡复印件;   9.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   (四)共同产权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同借款人存在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及子女关系;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房产部门出具的共同产权人及借款人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4.产权证下有共有人记载。   第九条 异地贷款:   1.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2.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向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或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   (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第四章 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3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额度最高4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此项规定随管委会的决定适时调整):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月缴总额×可贷款月数+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8倍;   (一)不高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0%);   (二)首套房贷款金额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70%,二套房贷款金额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50%;   (三)首套房90㎡以下的贷款金额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80%;   (四)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的终止日期。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下列方式中选择。   (一) 公积金联保   1.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50%,借款人公积金达到所规定担保金额的,应至少有一个保证人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2.贷款额度在5-10万元的,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70%,借款人公积金达到所规定担保金额的,应至少有一个保证人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3.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和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80%。借款人配偶在中心或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作为保证人之一。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或为他人重复担保。   (二) 组合担保   1.房产抵押不超过担保贷款比例的70%;   2.其余贷款以住房公积金保证,保证金额按照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方式中的规定执行;   3.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三) 置业担保   担保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房产抵押   以房产抵押为贷款担保方式的,所抵押房屋为整体抵;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六章  抵押物的设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   (一)购买期房贷款原则上只能以所购期房作抵押。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原则上只能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   第七章  贷款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本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离异者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婚者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近期(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未婚证明;   3.二手房贷款: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契约原件;   4.期房贷款: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开发商在银行的开户信息;   5.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   6.借款人准确、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清册》。   (二) 贷款初审: 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担保公司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及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1.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和担保公司贷款经办人要核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对申请人身份、经济收入、信誉状况等,必须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打电话的方式调查核实;   3.期房、二手房贷款要注明抵押房产坐落位置、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工资收入的 50%)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5.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6.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调查失误和审核失准的责任。   (三)资格复核   1.贷款资格复核人要准确核对借款人信息、公积金缴存情况;   2.认真审核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资料中有关权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查贷款是否规范,结合贷款初审意见,对贷款的合规性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3.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担保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有关情况;以房产抵押的核实房产抵押情况。   4.贷款资格复核人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复核负责,同时对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四)贷款审批   1.借款人资料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2.主管贷款的领导根据经办人调查结论、担保公司意见、贷款初审意见和贷款复核意见上审贷会进行贷款终审,审核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对贷款的程序是否完整,各程序的意见(建议)处置是否落实负责;   3.为进一步明确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在贷款管理中的责、权、利。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担保公司书面提出可能出现风险损失的贷款,通知借款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五)合同签订、办理抵押   1.公积金联保: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批准予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2.组合担保、房产抵押: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批准予发放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协议》,协议的签订必须完整、准确、真实、规范,由开发商和抵押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置业担保:同意贷款的,由担保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和配偶签订《个人房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业担保书》,合同的签订必须完整、准确、规范,由担保公司经办人和抵押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1.公积金联保:   (1)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予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办理放款手续并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中心或分中心财务人员凭委托银行出示的拨款通知书放款;   (3)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和本人名下委托银行的银行卡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4)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组合担保、房产抵押   (1)《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由开发商或借款人到房屋抵押权证登记部门办理,借款人携带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2)贷款经办人核对借款人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登记备案并开出放款通知书由稽核科复核签字或盖章后交由借款人;   (3)中心财务人员凭委托银行出示的拨款通知书放款。同时权属证书保管人核实《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将复印件退回借款人;   (4)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抵押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名下委托银行的银行卡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置业担保   (1)《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由担保公司指定专人到房屋抵押权证登记部门办理,并同借款人一起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2)贷款经办人核对担保公司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登记备案并开出放款通知书由稽核科复核签字或盖章后交由借款人;   (3)中心或分中心财务人员凭委托银行出示的拨款通知书放款。同时权属证书保管人核实《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将复印件退回借款人;   (4)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抵押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名下委托银行的银行卡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放款通知书和复核无误的抵押权属证复印件,将贷款金额划转到合同中约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输入贷款管理系统,并按放款顺序整理归档,影像录入员按期录入借款人所提供的所有借款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担保(抵押)协议。   第十八条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向委托银行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一手房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首付款发票原件;   4.借款人名下建行储蓄卡。   (二)购买二手房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房产证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契约原件;   5.借款人名下建行储蓄卡。   第八章  贷款偿还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月还款本息偿还贷款,并授权经办银行按月从还款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二)借款人在取得借款的次月起,在放款对应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贷账户,银行扣款日即放款对应日;   (三)最后一个月的还款额如与合同约定月还款额有差异,系还贷期内利率调整、提前部分还贷及借款人还款逾期等因素造成;   (四)借款人可在自贷款发放满一年,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只按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借款人贷款时间满一年并用于最后还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需填写申请表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   (六)按时还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应自觉及时履行。一旦发生拖欠,借款人不仅将承担逾期罚息,还会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为以后融资造成不便;   (七)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债权人可依法收取罚息,经督促仍不能归还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不按合同约定连续3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一)逾期账户管理   逾期贷款的台账管理采用一月一报,半年一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半年一结是要对半年内发生的逾期贷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并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制定整改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严防呆、坏账的发生。   (二)逾期催收管理   1.在委托办理模式下,逾期的催收仍以受托银行为主,以短信催收和电话催收为主要催收方式。同时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信贷员采取电话催收方式进行催收,并保留银行提供的逾期贷款明细单,装订备查;   2.根据受托银行逾期月报,将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逾期一期仍为正常,二期为关注,三期为可疑,四期为催收。每月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3.按照分类,一期、二期仍以受托银行为主催收本息,三期以上,应由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催收,同时向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反映情况;   4.对于催收未果的借款人,委托律师催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   5.起诉后应通过拍卖的形式将抵押房屋变现偿还本息及诉讼过程中的费用或折扣担保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二条 还清贷款撤销抵押程序:①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②担保公司:出具核对签字后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和《抵押权注销审批表》——③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留担保公司签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和《抵押权注销审批表》,返还《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质押凭证——④房管部门:撤押退还《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三条  贷款流程示意图:①申请受理→②资格审查→③贷前调查和审核→⑤贷款审批→⑥合同签订→⑦抵押权落实、贷款发放→⑧贷款资料入档→⑨银行结清贷款→⑩贷款结清复核、退还抵(质)押凭证及撤销担保。   第九章  贷款销户及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销户。每月月初,信贷员依据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经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注销该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同时经办人在贷款结清的借款档案上签字并盖章(注销)。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管理。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在贷款业务中形成的各类专业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收存的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一般档案指收存的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原件、复印件。   (一) 重要档案资料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中的重要档案,主要是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采取及时入档原则,由贷款经办人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权预告登记证。采取及时入档原则,由贷款经办人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和归档、退还工作。   (二)一般档案的管理   主要是在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按规定形成的各种证明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凡收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员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章)。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或资料;   (二)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不得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四)申请贷款按公积金缴存或抵押物属地原则受理;   (五)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用地属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的,不能受理贷款申请;   (六) 提高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效率。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受理完整的个人贷款资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电话通知本人。   附件3: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分中心。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中心具体承办酒钢(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   符合销户提取的情形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3种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如果符合“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情形的,可以不受当年是否以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前来中心办理并签写承诺书,职工本人不能前来中心办理业务的,需要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由受托人前来中心或分中心代办并签订承诺书。   第二章  提取情形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和条件的,均可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所称的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购房人,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及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   (一)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及享有共同产权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首付款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登记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及享有共同产权家庭成员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减去首付款后剩余部分(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保障房   此类房屋的购房人中有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设单位应先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提供项目建设要件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市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购房人花名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单位自建房需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批的分配名单。   以上资料中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购房合同、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有关批复文件、预售登记审批表、房屋分配名单、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减去首付款后剩余部分(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70%(房款总额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确定的房屋价格,即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在拆迁安置时因超面积部分需要补交差价款的购房人中有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拆迁安置单位应先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提供相关的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嘉峪关市拆迁办)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名单。   以上资料中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均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印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提取时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要件的,以协议和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屋超面积部分需要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薄,分两种情况提供建房审批手续:A、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B、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如果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款的70%(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出具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如果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款的70%(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嘉峪关地区以外的地方购买住房长期居住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能上网查询到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登记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同时生效日期为准,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八)父母、子女购买享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   1.提取范围:父母、子女购买享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可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注:买受人栏有提取职工的姓名)、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首付款发票(注:付款方名称栏有提取职工的姓名)、预售登记审批表(注:买受人栏有提取职工的姓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享有共同产权的缴存职工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九)父母、子女购买享有共同产权的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父母、子女购买享有共同产权的二手房可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享有共同产权的缴存职工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70%(房款总额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确定的房屋价格,即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及共同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⑴偿还本中心或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款余额单、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⑵偿还商业住房银行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贷款时办理的《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款余额单、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⑶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办理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款余额账单、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异地公积金贷款,须出具异地公积金中心证明。   如果同时提取配偶及享有共同产权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职工可申请提前部分还贷和最后清偿贷款一次性提取。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所欠本息余额。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房租的。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或分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证明、租房合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当年平均月租金额。   四、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文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有退休证明的以退休时间为准,无退休证明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账户为封存状态,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受委托公证书、职工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B.继承人前来办理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职工本人身份证、继承人身份证、公积金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死亡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4级伤残证明(《残疾人证》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中的任意一项)或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单位、社区出具)、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残疾人证》或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有效期内,可提取一次;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不超过账户当前余额。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   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一、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条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或者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在治疗期内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职工本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中本人负担部分。   第八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破产、撤并、关停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整体封存,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但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嘉峪关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到中心或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业务人员解释办事程序,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准备提取资料。   如果是销户提取情形,提取刚工作人员先查询职工缴存状态是否为“封存”,未封存的账户需先办理账户封存,然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资料审核: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提交申请资料,提取岗工作人员审核提取资料及身份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   三、签承诺书:职工本人或经办人在提取台根据办理事项签写承诺书并加盖手印。   四、提取审核:业务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扫描并打印职工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并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录入系统审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核对印章。   五、稽核复核:复核人员对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系统内性息逐一进行复核,并加盖“与原件相符”核对印章。   六、开具支票:出纳核实金额并根据支取原因开具支票。   七、提取人确认: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对提取金额进行确认,并在支票头签字。   八、稽核盖章:对提取金额进行复核并在支票头确认签字、支票盖章。   九、会计审核:会计审核支票金额,经审核一致后在支票头确认签字、在支票上盖章,并将提取资料整理制作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取出回执联统一交回单位用于记账。   十、提取人取款:提取人领取支票在指定银行办理提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要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中,单位介绍信、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资料必须保留原件,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办理提取业务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   第十二条  提取资料中的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异地转移业务若由单位财务人员经办的,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资料核查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柜台审核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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