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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关于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14〕3号)

2017-08-01 08:00:04 无忧保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商公积金委〔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商单位: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现就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商丘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贷款额度及年限。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贷款最高比例可达到抵押房屋价值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调整为30年。   三、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户籍为商丘市,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商丘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的中间费用,减轻职工贷款负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不再要求贷款职工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五、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职工提交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六、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对曾经在商丘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贷款本息并再次申请的,在认定住房套数时,不再认定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七、积极开展冲还贷业务。尽快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业务,允许贷款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冲还和逐月冲还,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减少贷后逾期风险。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尽快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服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开展网上缴存查询、贷款业务咨询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加大贷款力度,扩大贷款规模的同时,要严格审批,规避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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